構造禘祫:論鄭玄之推論依據及特點
作者:馬清源(北京年夜學歷史系博士研討生)
來源:《原道》第29輯,陳明 朱漢平易近 主編,新星出書社2016年出書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六月初一日丁亥
耶穌2016年7月4日
內容撮會議室出租要:禘祫理論,自古爭論頗多,而鄭玄更是此中無法回避的關鍵人物。其在經學史上起首構造起一套完全、有系統的禘祫理論,較為完善的解決了經典中的分歧記載。本文起首構擬鄭玄推論禘祫問題焦點——禘祫年之疏數的具體過程,向讀者展現分歧于先前認識的鄭玄的推論依據及其推論特點。其次選取鄭玄禘祫理論中禘祫分合、禘祫時神主擺列等問題,對比鄭玄與其之前及年夜致同時學者的分歧觀點,討論雙方差異的本源——對資料的取舍標準差異以及對雷同資料存在分歧解讀。認為鄭玄對禘祫理論的構建,兼據《公羊》之義例、《左傳》之事實、《周禮》學之理論,尤其是《公羊》學佈景對鄭玄的深入影響不容忽視。
關鍵詞:鄭玄、魯禮、禘祫、《年齡公羊傳》
禘祫為魯禮之主要一環,后世關于禘祫的爭論也最多。鄭玄之著《魯禮禘祫義》(又稱《禘祫志》),本傳明載,惜后世散佚,僅于經疏、《通典》等書中有征引,皮錫瑞作《魯禮禘祫義疏證》、孫詒讓于《周禮正義》中,參合校補,原書年夜貌可觀。據諸家校補,鄭玄論魯禮禘祫義之可知者,年夜致有禘祫于四時中時間,禘祫時用酒用樂、神主擺列方式等儀節,禘祫年之疏數等。此中又以禘祫年之疏數爭論最多,亦是整個禘祫問題之焦點,鄭玄之前“學者競傳其聞,是用讻讻爭論,從數百年來矣”,[1]只是時至本日,鄭玄之前的爭論,已經很難探討其詳細情況:諸書雖有征引,皆是吉光片羽,言其依據,多不詳覈。而鄭玄討論禘祫年之疏數問題,在系統性檢討《年齡》所載基礎上,以相對確定的“事實”為依據,構成本身的一套禘祫理論。正如近人吳承仕所言:“其實與魯史相中以不,雖不敢知,茍以鄭義為據,則經傳比擬,皆有可說。”[2]
不成否認,論禘祫,鄭玄之理論最具系統性,與經典的符合度最高。而后世之爭論,多是在鄭義的基礎上進行部分的反駁,并沒有出現體系性的理論從頭構建。同時,明了鄭玄探討禘祫問題的具體過程,對于懂得鄭玄的學術特點,亦頗具典聚會場地範意義。雖近來學界對禘祫問題亦有較多關注,但焦點多集中在后世王朝禮制中禘祫的具體實行,[3]相反對構擬禘祫理論的關鍵人物鄭玄少有剖析。偶有前賢論及,亦側重言鄭玄依據讖緯等立論“不成靠”。[4]本文試圖通過一個分歧的角度,對鄭玄《魯禮禘祫義》進行從頭審視。下文起首剖析鄭玄推論禘祫年之疏數的具體過程,為讀者展現鄭玄的依據,闡明《公羊》理論等對鄭玄的深入影響;次將鄭玄禘祫理論與其他學者的分歧理論進行對比,在對比中庶幾可對鄭玄之依據及其對資料的取舍態度有更清楚的清楚。
一、鄭玄關于禘祫年之疏數之剖析
孫詒讓于《周禮正義》中據《詩‧玄鳥》《禮記‧王制》《曾子問》孔疏等,校補鄭玄《禘祫志》所推禘祫年之疏數文。今為便利下文討論,移錄如下:“魯莊公以其三十二年秋八月薨,閔二年蒲月而吉禘。此時慶父使賊殺子般之后,閔私心懼于難,不得時葬。葬則往首绖于門外乃進,務自負成以厭其禍,若已練然,免喪又速。至二年春,其間有閏,二十一月禫除喪,夏四月則祫,既祫又即以蒲月禘于其廟。比月年夜祭,故譏其速。譏其速者,明當異歲也。經獨言吉禘于莊公,閔公之服凡二十一月,于禮少四月,又不禫,云吉禘,譏其無恩也。”[5]
“魯閔公二年秋八月,公薨私密空間,僖二年除喪而祫年夜廟,來歲春禘于群廟。自此之后,乃五年再殷祭。六年祫,故八年經曰‘秋七月,禘于年夜廟,用致夫人’,然致夫人,自魯禮。以禘事而致哀姜,故譏焉。僖公八年春當禘,以正月會王人于洮,故七月而禘。”
“魯僖公以其三十三年冬十仲春薨,文二年秋八月祫,僖喪至此而除,間有閏,積二十一月,從閔除喪,不禫,故明月即祫。經云‘八月丁卯,年夜事于年夜廟,躋僖公’。于文公之服亦少四月。不刺者,有恩1對1教學也。以其逆祀,故特譏之。”
“魯文公以其十八年春仲春薨,宣二年除喪而祫,來歲春,禘于羣廟。自此之后,亦五年而再殷祭,與僖同。六年祫,故八年禘。經曰‘夏六月辛巳,有事于年夜廟,仲遂卒于垂’。說者以為‘有事’謂‘禘’,為仲遂卒張本,故略之言有事耳。”
“魯昭公十一年夏蒲月,夫人歸氏薨。十三年夏蒲月年夜祥,七月而禫,公會劉子及諸侯于平丘,公不失意。八月歸,不及祫。冬,公如晉。明十四年春,歸乃祫,故十五年春乃禘。經曰‘仲春癸酉有事于武宮’,傳曰‘禘于武公’。及二十五年傳‘將禘于襄公’。此則十八年祫,二十年禘,二十三年祫,二十五年禘,于茲明矣。”
“……魯禮三年之喪畢,則祫于年夜祖,來歲春,禘于群廟。僖也,宣也,八年皆有禘。祫祭,則《公羊傳》所云‘五年而再殷祭’,祫在六年明矣。《明堂位》曰‘魯,王禮也’,以此相準況可知也。”[6]
據此,鄭玄之論禘祫年歲擺列,此中心觀點為:正常情況下,每一新公即位,為先公服“三年喪”畢,[7]祫(終喪之祫),來歲春禘(吉禘),此后以“吉禘”為基準計算禘祫,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略可用下表1表現:

吳承仕曾作《鄭氏禘祫義》一文,“據鄭義推閔公二年訖定公八年應禘祫之歲月”,其文以表格的情勢,詳列據鄭玄理論其間159年禘祫舉行之年歲。彼表全據鄭玄之義,使得后來的讀者可以依此更不難、更了了的懂得鄭玄之禘祫理論。但總體來看,吳文只是依鄭義下推排比,并沒有明白的闡釋鄭玄之理論依據與推論過程。今依筆者淺見,嘗試對鄭玄之依據與推理過程作一構擬。
起首,鄭玄既以魯禮推禘祫,天然需求據《年齡》所載,其理論構造樹立在對《年齡》中對諸公薨、祭無限記載的檢討基礎上,然《年齡》所載,基于年夜多數學者承認的共識,有“常事不書”之記載慣例,故而通觀《年齡》經,其關于禘祫之記載不單極為少見,甚至沒有明確記載“祫”這一祭奠方法。經文的簡略,為解釋帶來不小難度的同時,也為分歧的解釋方法供給了發揮的空間。在發揮的過程中,需求徵引更多的資料,觀鄭玄《禘祫志》,顯然將《公羊》《左傳》中的記載與《年齡》經放在了幾乎同等的位置上。但是,僅據鄭玄《禘祫志》原文,不不難分清哪些是《年齡》經傳原文,哪些是鄭玄之補充與推理,是以詳列《年齡》經傳中與禘祫有關之文(未標明者,皆是《年齡》經文):
【莊公】三十二年“八月癸亥,公薨于路寢”。
【閔公】二年“夏蒲月乙酉,吉禘于莊公”,“秋八月辛酉,公薨”。
【僖公】八年“秋七月,禘于太廟,用致夫人”。
三十三年冬十仲春,“乙巳,公薨于小寢”。
【文公】二年“八月丁卯,年夜事于年夜廟,躋僖公”。《公羊傳》:“年夜事者何?年夜祫也”。
十八年“仲春丁丑,公薨于臺下”。
【宣公】八年夏六月“辛巳,有事于年夜廟”。(鄭玄:說者以為“有事”謂禘)
【昭公】

①十一年“蒲月甲申,夫人歸氏薨”。
②十五年“仲春癸酉,有事于武宮”。《左傳》:“將禘于武宮”。
③二十五年《左傳》:“將禘于襄公”。
④三十二年“十個人空間有仲春己未,公薨于乾侯”。
【定公】八年冬“從祀先公”,《左傳》:“冬十月,順祀先公而祈焉。辛卯,禘于僖公”。
但是,僅據上引看似“雜亂無章”的零碎記載,實際上有多種解釋的能夠。鄭玄要做的,是以這些記載為依據,創造出盡量能夠涵蓋與解釋一切記載的理論。天然,在理論的構擬過程中,需求另加依據。
起首是“禘”“祫”分合問家教題,《年齡》經、《左傳》中均沒有說起“祫”,而鄭玄承認《公羊》在解釋禘祫中的位置,故不得不承認“禘”“祫”為二(詳下文)。進而,在分“禘”“祫”為二的諸儒中,“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是公認的原則(彼此不合僅是對這句話懂得分歧)。這兩點,是鄭玄構擬魯禮禘祫年之疏數的焦點依據。我們反過來看《年齡》經文,唯有八年禘(僖公年間)。據《公羊傳》,更有二年祫(文公年間)。據《左傳》,再有八年禘(定公年間)、十五年禘(昭公)、二十五年禘(昭公)。關于“祫”的記載太少,所以起首只能推論“禘”若何擺列。既然十五年、二十五年有禘,此兩次禘祭,均是因有所譏而記,兩者相差十年,容二十年禘祭無所譏而“常事不書”,正合“五年一禘”之情況。然后僖八年“禘于太廟”,經有明文;宣八年“有事于太廟”,鄭玄以“舞蹈場地說者以為‘有事’謂禘”;[8]又《左傳》定公八年“禘于僖公”。既然經傳中三言“八年禘”,則八年禘作為“標桿”,不成移動。上推五年,三年必定有禘。
最後的解釋,似乎只要這兩條是確定的,剩下的任務在于若何解釋其他記載。三年有禘,則閔公二年“夏蒲月乙酉,吉禘于莊公”為何?《左傳》譏其個人空間“速也”,《公羊》供給了公道的解釋:“吉禘于莊公,何故書講座場地?譏。何譏爾?譏始不三年也。”然《公羊》此處又明言“三年之喪,實以二十蒲月也”。則“吉禘”于三年喪后可知,先公薨后推二十蒲月,在新公二年或三年,正常情況下取三年,正與八年上推五年合。而新公三年舉行之吉禘,正由于其理論基礎是為先公服三年喪后所舉行之祭奠,故而吉禘年歲當是每公即位后從頭計算起點。綜上,正常情況下,禘之年歲為三年、八年、十三年……依此類推,年夜致可定,如下表2所示:

推定禘之年歲疏數擺列,另有相對多的依據。而關于祫的記載只要文公二年經書“年夜事于太廟”,《公羊傳》以為此“年夜事”是“年夜祫”。觀《公羊》此處傳文,知乃譏教學場地“躋僖公”,非譏不當祫。《公羊》文二年言及祫時又言“五年而再殷祭”。鄭玄認為,《公羊》此處之記載是可以推定祫的獨一實證,顯然不克不及忽視;而先前推禘共享空間時用“五年一禘”說,與之相關聯的“三年一祫”天然也不克不及充耳不聞。觀“五年再殷祭”前后文,乃單講祫;而“三年一祫”若僅按字面懂得,凡是意義上的訓詁指兩祫之間相隔三年。那么,前后祫之間畢竟相隔三年還是五年?《公羊》高低文俱在,不成動搖,只能從頭審視“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的具體語境及具體含義。今查諸書征引此言,略有小異,[9]其以《承平御覽》卷五二八《禮儀部七·禘祫》引劉向《五經通義》所言最為完備:“王者諸侯所以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何?三年一閏,天道小備,故三年一祫。祫者,皆取未遷廟主合食太祖廟中。五歲再閏,天道年夜備,故五歲一禘,禘者諦也,取已遷廟主合食太祖廟中。”[10]則“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其理論依據是歷法意義上的“三年一閏,五年再閏”,而不克不及簡單以后世語法懂得。值得留意的是,鄭玄又有習通《三統歷》之佈景,[11]以歷法知識來審視“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天然不成能取兩祫之間相隔三年之說,因為那樣不單五年之間能夠出現禘祫總數三次,亦不合適“十九年七閏”的總體原則。歷法意義上的“三年一閏”,正為“三年一祫”消除兩祫之間相隔三年供給了依據。進一個步驟講,歷法上的擺列,參差相錯,相鄰兩年之間,不成能均閏。所以新公第二年祫、第三年禘僅能作為特列,以第三年的吉禘為基準,之后從頭計算禘祫年歲擺列勢屬必定。禘與禘、祫與祫各自相隔五年,禘年之疏數已經確定,剩下就是擺列祫年之疏數,否認了“三年一祫”為兩祫相隔三年,那么剩下的解釋,只能是上表所列,以吉禘為基準,吉禘后三年有祫,吉禘后五年有禘,以后類推。這般,各文皆能解釋,天然得出如上表1所示的幻想狀態下禘祫年之疏數擺列方法。
可是,依據上述擺列方式,新的問題出現,依正常推算,十五年不應該有禘,所以必須為昭公十五年、二十五年的“禘”尋找新的解釋依據。此處上引《禘祫志》已經對此做出“通情達理”的解釋,此不贅述,雖然牽強,但亦沒有其他資料可以反駁。其實,比擬于其他爭論,夫人薨對禘祫時間變動的影響,能夠更值得留意。不過此方面似為后儒所忽視,限于資料,暫難以進一個步驟討論。
另一個值得留意的特別情況是魯禮實際喪期二十一月的產生。后世喪期有二十蒲月、二十七月之爭,情況復雜,此暫不論。然莊公三十二年八月薨,至《年齡》所載之閔公二年蒲月吉禘,若不考慮閏月,實僅21月,即使有閏,亦僅22月。經傳又載文公二年八月祫,其實彼時上距僖公三十二年十仲春薨時,無閏20月,有閏2舞蹈教室1月。又據上述鄭玄之理論,吉禘(三年)之前當有喪終之祫(二年)。結合《年齡》所載,鄭玄給出的公道解釋是魯國實際實行的禮制,喪終之祫早于吉禘一月而不是理論上應該的一年。鄭以為兩段喪期之間皆有閏,不知何據。總之,鄭以為幻想狀態下終喪之祫與吉禘之實行時間當分兩年,而實際上閔公實行的是喪期二十一月,二十仲春行終喪之祫,二十三月吉禘,比月年夜祭,故閔公二年“譏其速”。閔公之做法,本來是特別情況下的權宜之計,缺乏為訓,然至文公為僖公服喪之時,閔公之非禮舉動反而成了“歷史依據”,乃至文公亦僅服喪二十一月,而于第二十仲春祫,二十三月禘。文公之做法,天然非禮,但經傳無譏,鄭玄以為“有恩也”。至于為何“有恩”,吳承仕師長教師未解其意,其實此亦當是鄭據《公羊》解釋之表現。《公羊》三世說分年齡為“所傳聞世”(隱桓莊閔僖)“所聞世”(文宣成襄)“所見世”(昭定哀),文公時之“所聞世”較之閔公時之“所傳聞世”恩漸深,不忍譏罷了。
年夜致懂得鄭玄之推論過程后,若何對待這種推論?顯然,假如以明天的邏輯觀來看教學,無論正常禘祫年之疏數的推論,還是特別情況的彌縫,在邏輯上能夠站不住腳。鄭玄的推論,不是單向的推理,更像是雙向的試探。以“譏其速者,明當異歲也”句為例,正常情況下應該是由“異歲”到“譏其速”的單向推進,而不是反過來由“譏其速”推論出“異歲”,因為“異月”“異時”之類,顯然亦可以被“譏其速”。再者,鄭玄在推論過程中先根據無限的資料確定框架,然后為不合適框架的特例供給解釋。在特例的解釋過程中,只需有一種理論可以解釋即可,不需求特例必須這般解釋。如解釋昭公年間禘之所以在十五年、二十五年之特例,基于鄭玄等經學家的解釋思緒,只需求找到能解釋這種情況的一種說辭即可,可以有其他的解釋,但這不是經學家關注的重點。
二、鄭玄與其他學者分歧禘祫理論之對比
單獨看一個人的理論,其實不如在與別人理論的對比中看的明白。同樣,要進一個步驟懂得鄭玄之禘祫理論,不如將其與其他禘祫理論比較:雷同者找出配合依據;分歧者考慮雙方之理論依據有何分歧。這般,庶能準確懂得兩者之差異。
鄭玄之焦點理念,正如孫詒讓之總結:“鄭說周之禘祫,并為殷祭。其異者,禘小而祫年夜,禘分而祫合,其年之疏數,則吉禘之后,三年祫,五年禘,禘祫自相距各五年。其祭之時,則吉禘以春,年夜禘以夏,祫以秋。其祭之儀法,祫則毀廟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于年夜祖;禘則文、武以前遷主于后稷之廟,文、武以后遷主,穆祭于文王之廟,昭祭于武王之廟,未遷之主各自祭于其廟,此其辜較也”。[12]除未觸及禘祫用酒、用樂等外,這是對鄭玄禘祫理論簡單明了的歸納綜合與總結。隨后孫詒讓又詳列二十一家與鄭玄分歧之說法,雖八面玲瓏,但似乎還稍顯瑣碎,不不難理清。現既以討論鄭玄為主,其后學者之論,鄭玄天然不會看共享空間見,故而關鍵在于鄭玄之前以及與鄭玄差未幾同時學者之異論。或云這些異論能夠為鄭玄所見,但為鄭玄所不取,但實際上分歧學者彼此之間的關系,能夠并沒有那么親密。能夠性更年夜的是,面對雷同的資料,彼此之間懂得分歧;面對焦點資料,彼此徵引的外圍證據分歧。恰是基于這兩點,而得出分歧的結論。在對比中討論彼此之間對經書辭意的分歧懂得、對資料取舍的差異,懂得雙方立論之依據和標準,明了這些,當不僅僅對懂得鄭玄有幫助。現略據孫詒讓之提醒,選取有代表性的幾個方面加以剖析,展現兩者之間的分歧觀點及其分歧依據:
(一)禘祫分合
《通典‧吉禮》引賈逵、劉歆說,以為禘祫“一祭二名,禮無差降”,[13]至于賈逵劉歆為何有這樣的說法,現存典籍中找不到更多資料,那無妨先依據現有資料看鄭玄為何將禘祫分為二種。既然言魯禮,重要經典依據天然是《年齡》(經文并三傳)以及三禮,然《年齡》經文中,僅列有“禘”“吉禘”,并無言及“祫”之句,三傳中唯《公羊》《谷梁》解釋文二年“年夜事于年夜廟”時,將“年夜事”解釋成“祫”,可是《左傳》中卻沒有說起“祫”這一祭個人空間奠類別。《周禮》原文中無言及“祫”之處,《儀禮》中雖然有“祫”字,乃《士虞禮》中“哀薦祫事”之類祭奠用語,似難以引申出特別的含義。要說《禮記》中有禘有祫,尤其是《王制》一篇中“皇帝犆礿,祫禘,祫嘗,祫烝。諸侯礿則不禘,禘則不嘗,嘗則不烝,烝則不礿。諸侯礿犆,禘一犆一祫,嘗祫,烝祫。”但假如不考慮鄭玄依據本身的禘祫理論在這里賦予“祫”字的特別含義,此處雖有“禘”有“祫”,“禘”可被認為是祭奠之一種,而“祫”只是和“犆”相對應的祭奠方法——“合也”。且觀此處鄭注,乃據其業已構擬好的《魯禮禘祫義》來解釋,所以,這里不克不及反過來成為解釋魯禮的依據。據現有資料,《公羊》中“年夜事者何?年夜祫也”當在鄭玄分“禘”“祫”為兩種祭奠方法的解釋體系中占據焦點位置。明了這點,亦能解釋賈逵、劉歆為何將禘祫看做“一祭二名”。眾所周知,二人專《左傳》而排《公羊》,其不取《公羊》理論,天然而然。拋開《公羊》理論,在《年家教齡》經、《左傳》中并無說起“祫”,又無其他依據的情況下,將“禘”“祫”看做一祭二名“通情達理”。反之,鄭玄取《公羊》此文,則不得不分“禘”“祫”為二。盡管這般,但假如不睬解《公羊》之解經方式與精力實質,“年夜事者何?年夜祫也”處之“祫”字畢竟可作訓詁上的多種懂得,甚至假如依《禮記·王制》經文字面訓詁,“祫”字仍然可以被解釋祭奠的方法而不是祭奠的種類。這里不得不提《公羊》的解經方式,在《公羊》學理論中,任何有細微區別的文字,背后必定存在顯著的區別甚至包括圣人的深意。是以,《公羊》“年夜事者何?年夜祫也”,必定意味著“祫”是一種分歧于他處所言“禘”的祭奠方法。這里有來由信任,鄭玄分禘祫為二,受《公羊》理論之影響匪淺。
(二)禘祫年之疏數
其實上文推論鄭玄構擬禘祫年疏數之時,對鄭玄的依據已經有所剖析。與鄭義分歧者,有“《閟宮》疏引《禘祫志》云:‘或云歲祫終禘。’《漢書‧韋玄成傳》匡衡云:‘間歲而祫。’又劉歆以為壇墠則歲貢,年夜禘則終王。《通典‧吉禮》晉徐禪、虞喜議引《年齡左氏》說,亦有‘歲祫終禘’之文”等等。[14]但是以上諸說,均是后人征引,雖有論點,論據已佚,暫乏足夠可以討論的資料。是以本節僅以“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為例,看鄭玄及諸儒對其的分歧懂得。
上文已言,“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是鄭玄推論禘祫年之疏數的主要依據。但是,鄭玄據此討論之時,有一主要條件,那就是分禘祫為二。如上所言,自有認為禘祫為一祭二名者,若同樣承認“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但無禘祫為二之條件,則天然引申出所謂的“或云三年一禘,五年再禘”。
即使承認禘祫為二這個條件,對“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亦有分歧的懂得。鄭推禘祫年之疏數很主要的依據便是《公羊》義。但是,《公羊》何注徐疏之論禘祫卻與鄭玄分歧,閔二年何注云:“禮,禘祫從先君數,三年喪畢,遭禘則禘,遭祫則祫。”[15]定八年徐疏又云:“何氏之意,以為三年一祫,五年一禘,謂諸侯始封之年,禘祫并作之,但夏禘則不礿,秋祫則不嘗罷了。一祫一禘,隨次而下,其間三五參差,亦有禘祫同年時矣。”[16]徐疏能否確得何休之意,尚存疑問,但何注徐疏之與鄭玄禘祫義顯然有異,不成否認。而之所以出現這種與鄭玄分歧的懂得,除了對每公即位后禘祫起點能否從頭計算有分歧認識外,關鍵在于對“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之懂得有異,上文已經指出,此言與歷法意義上的“三年一閏,五年再閏”有關。何注甚至徐講座場地疏《公羊》僅從字面懂得“三”“五”之數,不考慮其背后能夠隱含之歷法置閏內涵,故有其論。細審《公羊》之義,徐疏甚至不合適《公羊》談祫時“五年而再殷祭私密空間”之明文。
但實際上,非僅“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在懂得上有爭議,“五年再殷祭”亦有分交流歧的懂得舞蹈教室:①或可認為是統一種較年夜的祭奠每次之間相隔五年;②也可認為是五年之間兩次較年夜的祭奠。前者有《公羊》作為理論支撐,而后者亦有《漢書·韋賢傳》所載韋玄成等人奏議為依據:“毀廟之主臧乎太祖,五年而再殷祭,言壹禘壹祫也。”徐疏囿于“三年一祫”之成說,將“五年再殷祭”結合“五年一禘”解釋,看似取①而不取②,實際上“五年再殷祭”在《公羊》語境中特指“祫”,將其解釋成禘,是疏《公羊》而不取《公羊》。而鄭玄的理論,(一)祫與祫相隔五年,禘與禘相隔五年;(二)每五年之間一祫一禘,第三年祫,第五年禘。這般既合適“五年再殷祭”兩種分歧的解釋,又能對“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做出公道的說明,可謂奇妙。順帶說起,《通典》引徐邈議云:“禮五年再殷,凡六十月,分中,每三十月殷也。”[17]此論簡單粗魯的將五年一分為二,對“五年再殷祭”之先儒討論一無所取,看似平整,實屬臆創。
(三)神主擺列
關于禘祫時神主擺列,鄭玄以禘時文、武以前遷主,祭于太祖(后稷)廟;以后遷主,分祭于文、武廟,未遷主各祭于其廟。祫時毀廟未毀廟神主皆合祭于太祖廟。祫時神主擺列,《公羊》文二年傳文明載,鄭玄之1對1教學據當重要依此。至于禘時神主擺列,未遷廟神主各祭于其廟,當依《年齡》經傳有“禘于某公”之說;文武以后遷主按昭穆分祭于文武廟中,源于鄭玄對周七廟禮制之認識,鄭玄排周七廟中,除太祖廟、四親廟外,還有文、武二祧廟世世不毀,文武二廟在周七廟中占據特別位置。若禘時文武以后遷主超出文武而小樹屋合祭太祖廟,似有僭越之嫌。
祫時神主擺列,因有《公羊》明文,爭論較少,贊同者多。《漢書‧韋玄成傳》云:“祫祭者,毀廟與未毀廟之主,皆合食于太祖,父為昭,子為穆,孫復為昭,古之正禮也。”《承平御覽》引《五經通義》云:“祫,皆取未遷廟主合食年夜祖廟中。”[18]與鄭義差異較年夜的是禘祭時神主教學場地之擺列情況,《御覽》引《五經通義》、《通典》引《韓詩內傳》等皆以瑜伽場地為“禘者,諦也。取已遷廟主,合食年夜祖廟中”。產生差異的緣由當是兩者之廟制觀分歧,后者不承認文武二廟有特別位置,或許雖承認其特別位置而僅將其看做是周代的特例,在無二祧廟的情況下,天然得出禘祭時神主皆遷往太祖廟的結論,而未遷主之單獨祭奠于其廟仍與鄭同。
又,《王制》疏載“王肅、張融、孔晁皆以禘為年夜,祫為小。故王肅論引賈逵說吉禘于莊公,禘者,遞也,審諦昭穆,遷主遞位,孫居王父之處。又引《禘于年夜廟》逸禮,其昭尸穆尸,其祝辭稱逆子孝孫,則是父子并列。《逸禮》又云‘皆升合于其祖’,所以劉歆、賈逵、鄭眾、馬融等,皆以為然。”[19]細審其意,似據《逸禮》,以禘祭時各廟神主皆合祭于太祖,正與《公羊》所載祫祭時各廟神主合祭于太祖相反。之所以與鄭玄相異,《王制疏》的評論可謂簡單明了:“鄭不從者,以《公羊傳》為正,《逸禮》不成用也。”
至于《續漢志》引張純奏曰:“舊制三年一祫,毀廟主合食高廟,存廟主未嘗合。元始五年,始行禘禮,父為昭,南向,子為穆,北向,父子不并坐,而孫從王父。”孫詒讓分其為兩段,言此與鄭異者二:“祫止毀廟合食”、“禘仍合祭”如此,然此張純所言,僅是征引西漢舊制罷了,而西漢舊制實際上與禮制分歧者甚多,在無更多證據的瑜伽教室情況下,本無需強與鄭義比擬。
三、結語
本文試圖依據現有資料,推論鄭玄解釋禘祫之依據,并略將其與其他經學觀點對比,討論分歧經學觀點之間的差異及其分歧依據。
言《公羊》影響鄭玄之解釋,雖不敢說論據充足,然當離事實不遠。這種影響,一方面是禘祫之理論依據多來源于《公羊》,另一方面是鄭玄解禘祫之方法受《公羊》解經方式之影響。前者不難懂得,后者無妨舉例,論者不不難懂得為何鄭玄將禘祫分為二,其實最明顯的證據是《公羊》將其分為二,假如懂得《公羊》依字詞區別解經是其最主要的解經方法,就不難懂得受《公羊》影響的鄭玄為何必定要分禘祫為二。但鄭玄雖根植《公羊》,又對《公羊》有所衝破,最明顯的證據是其依《左傳》所載解釋禘祫,凸顯了“事實”記載在其理論構擬中的主要位置。禘、祫畢竟是抽象的概念,眾說紛紜,而《年齡》所載魯國實行之禘祫情況,是獨一可以驗證,也是必須驗證的主要參考。論禘祫,最主要、起首需求解決的問題是本身的理論必須合適《年齡》所記。故而《年齡》所載,理當成為解釋禘祫的焦點資料,但經文資料畢竟無限,《公羊》又本不以事實見長,傳統《公羊》學者多依“條例”構擬“事實”,排擠《左傳》中的記載。
而鄭玄起首將《公羊》所載理論與《左傳》所載事實幾乎置于劃一位置,以事實而不是構造的事實來解釋。現代人很不難懂得這一點的主要性,但對鄭玄時受《公羊》影響深入的人來講,這無疑是一種衝破。我們看鄭注三禮,依然能夠發現很明顯的“公羊做法”——根據對比構造事實。而在鄭玄解釋禘祫的過程中,《左傳》開始占據了主要位置,如鄭玄之所以定三年喪后有終喪之祫、吉禘,即參用《年齡》經及《公羊》《左傳》,頗有“走出公羊”之義,不得不說鄭玄解釋禘祫,自有其學術史上的特別意義。
經學的解釋,有焦點資料,有非焦點資料,假如把經傳看做是焦點資料,焦點資料畢竟無限,焦點資料缺少的現實,使得解釋的時候不得不尋求其他資料的支撐。當日緯書的風行,不知是不是對這種需求的響應。本日以現代的目光討論鄭玄之禘祫義,多有言其科學緯書如此瑜伽場地者。然鄭玄之做法,從經書出發,到經書當中往,依據現有資料,做出最合適經書的解釋。明天我們對待他的解經,必須明白的清楚鄭玄面對的是無限的資料。鄭玄的階段,可以看做是草創階段,經書資料缺乏,要構成體系,不得不采取各種本身認為公道、又為當時年夜多學者所承認的“擴展資料”。好比說推禘祫年之疏數,緯書所言“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便是為絕年夜數學者所承認的擴展資料,鄭玄也不破例。別的,值得留意的是,鄭玄并沒有取《逸禮》之說,可見分歧的學者對擴展資料亦有分歧的取舍。如以禘時神主擺列為例,鄭玄以《公羊》理論及本身對廟制的特別懂得,不取《逸禮》之說,是討論的時候有本身的條件。對條件的承認與否,影響了對“擴展資料”的取舍。但即便面對同樣的擴展資料,分歧的人也有分歧的懂得。上文屢次提到的“三年一祫,五年一家教禘”,對這句話的分歧懂得,是產生與鄭玄分歧理論的主要原因之一。面對這些分歧,清楚訓詁上的分歧當然主要,更主要的是探討原文背后之理論基礎,后世之所以產生種種分歧的解釋,相當部門是脫離了“原則”背后所隱躲的精力實質而流于字面懂得。
鄭玄之說還展現出其理論,基礎沒有現實的反應。我們了解,西漢的祭奠軌制,一開始就與經書分歧,中間雖然根據經書做了調整,但非經書的原因太多,不克不及強合。鄭玄之禘祫論,自己與漢代官方實行的禘祫軌制有較年夜的差異,鄭玄走的是一條與現實議禮分歧的純粹的學術途徑。孫詒讓說“鄭依《年齡》經傳所書禘祫之年,相互參校,以其所書,推其所不書,雖不甚塙”[20]如此,實際上他本身也沒有更好的解釋。因為經文簡略,也確實沒辦法、能夠也永遠沒有辦法做出加倍詳細的解釋,鄭玄的解釋方式,是基于現有為大師所承認之資料、并且可以解釋現有資料之最恰當的解說(之一)罷了,實際上是一種基于文獻意義的創造。至于其能否合適魯國當初實際禮制,不僅鄭玄的理論沒辦法驗證,其他的任何解說,同樣也無法驗證。近來先秦史學界亦有據甲骨文、金文等資料試圖復本來秦禘祫禮實際情況的盡力,[21]只是與經學史的研討視角畢竟存在差異,具體事實若何,也難以確認。關于禘祫的事實,也許永遠沒法弄明白,而剖析明白經學家大家立論條件及其推論過程,當下也許更為主要。
注釋:
[1]《毛詩·商頌·玄鳥》孔疏引鄭玄語瑜伽場地,見阮刻《毛詩注疏》,臺北藝文印書館2007年版,第793頁下。
[2]吳承仕:《鄭氏禘祫義》,《國學論衡》1934年第4期。
[3]筆者所及,類似文章有[日]戶崎哲彥:《唐代的禘祫論爭及其意義》,蔣寅譯,《中國文學研討》第6輯;郭善兵:《略析漢晉時期天子宗廟四時祭、禘祫祭問題》,《歷史教學問題》2003年第4期;徐旭晟:《北魏孝文帝時期禘祫之議與北朝禮學發展》,《甘肅社會科學》2005年第2期;朱溢:《唐至北宋時期的太廟禘祫禮儀》,《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1瑜伽場地期等。
[4]詳見錢玄:《鄭玄〈魯禮禘祫論〉辨正》,《古籍收拾研討學刊》1994年第5期。
[5]皮錫瑞《魯禮禘祫義疏證》此句后還有“四月祫,蒲月禘,不譏祫者,慶父作亂,國家多難,故莊公既葬,绖不如庫門,閔公早厭其亂,故四月祫不譏。蒲月即禘,比月而為年夜祭,又于禮少四月,故書譏其速也。”按此系據《禮記·王制》孔疏,見《禮記注疏》,臺北藝文印書館2007年版,第244頁下。
[6]孫詒讓:《周禮正義》卷33,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1337-1338頁。
[7]此處所謂“三年喪”,私密空間實則缺乏二十蒲月,詳下文討論。
[8]鄭玄當據昭十五年《年齡》經書“有事于武宮”,《左傳》釋“有事”為“禘”而言。
[9]詳參孫詒讓《周禮正義》卷33,第1340頁。
[10]《承平御覽》卷528《禮儀部七·禘祫》,中華書局1961年版,第2397頁。
[11]見《后漢書》卷35《鄭玄傳》,中華書局1965年版,第1207頁。
[12]孫詒讓:《周禮正義》卷33,1339-1340頁。按此言“周禮”,本由“魯禮”發布。
[13]《通典》卷49《祫禘上》,中華書局1988年版,第1379頁。
[14]孫詒讓:《周禮正義》卷33,第1341頁。
[15]《公羊注疏》,臺北藝文印書館2007年版,第115頁上。
[16]《公羊注疏》,第328頁上。
[17]《通典》卷49《祫禘上》,第1384頁。
[18]《承平御覽》卷528《禮儀部七·禘祫》,第2397頁。
[19]《禮記注疏》,第244頁下。
[20]孫詒讓:《周禮正義》卷33,第1338頁。
[21]參見黃彰健:《論〈年齡〉學的時代任務——并簡介我對年齡經傳禘祫問題的研討》,《中國經學》第1輯,廣西師范年夜學出書社2005年版,第224舞蹈場地-2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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